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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淫女患艾滋病为他人提供性服务被判刑

导读:卖淫女患艾滋病为他人提供性服务被判刑...

  卖淫女患艾滋病为他人提供性服务被判刑。明知自己患有严重的艾滋病疾病,女子仍不收敛,向他人提供性服务。毫无疑问,这已经触犯了法律。日前,记者从象州县人民法院了解到,本月内,该院相继宣判两起故意传播艾滋病性病案,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。
  男子嫖娼遇上艾滋病患者
  俗话说,苍蝇不叮无缝的蛋。男子卢某(化名)从外地到象州务工,妻子长期不在身边。2015年12月某日下午,他吃饱喝足后在象州街上闲逛,此前曾听说象州镇某路有一家从事色情交易的发廊,于是径直朝那家发廊走去。
  在接受按摩的过程中,卢某向按摩女王某(化名)提出性交易。正当两人进行性交易时,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抓了个现行。卢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,王某则被行政拘留15日。
  然而,事情并没有完。卢某怎么都没有想到,向他提供性服务的王某竟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。据了解,早在2008年8月,王某就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-1抗体阳性。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,王某仍向男子卢某提供性服务,将对方蒙在鼓里。
  2015年12月24日,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,王某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。今年4月7日,检察机关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。4月21日,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犯传播性病罪,判处1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1000元。
  女子感染艾滋病卖淫获刑
  据了解,上述案件已是象州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二起非法传播性病案。在此之前的4月12日,患有艾滋病的女子小芳(化名)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,缓期2年,并处1000元罚金,成为该县首名因故意传播性病获罪的被告人。
  有关资料显示,小芳夫妇都有吸毒史,曾经被勒令戒毒,小芳的丈夫在勒令戒毒期间不慎染上艾滋病。随后,小芳也被丈夫传染,并于2011年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-1抗体阳性。2015年,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,她仍在乡镇提供性服务,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。归案后,小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,并当庭认罪。
  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,明知自己患有梅毒、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、嫖娼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小芳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提供性服务,构成传播性病罪。根据她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,法院认为其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,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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